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91执保561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济宁市吴泰闸路与科苑路交汇处阳光·盛景园。
负责人:于向阳,行长。
被申请人:济宁东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阜桥辖区黄营片区沿街C座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61977329H。法定代表人:徐岩,董事长。
被申请人:济宁市永生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观音阁街道办事处香港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2541899XG。法定代表人:孙永生,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皇营路CD座沿街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56395540W。法定代表人:路本信,董事长。
被申请人:杨立,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蔡夏宁,女,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被申请人:徐岩,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张伟娜,女,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伊海军,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李霜霜,女,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开发区支行与被申请人济宁东茂建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开发区支行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开发区支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赟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盛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