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811执957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财信金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友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济宁东茂建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时爱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市财信金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友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宁东茂建筑有限公司、时爱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宋 连
审判员 肖 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潘永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