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2民初1157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对原告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齐氏工贸有限公司、济宁市日兆新能源有限公司、济宁东茂建筑有限公司、**、***、齐强、吴军、王倩男、**、徐岩、张伟娜、路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鲁0812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鲁0812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第13页倒数第二行“案件受理费78195元,由济宁市日兆新能源有限公司、济宁东茂建筑有限公司、**、***、齐强、吴军、徐岩、张伟娜、王倩男、**、路建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78195元,由济宁市兖州区齐氏工贸有限公司、济宁市日兆新能源有限公司、济宁东茂建筑有限公司、**、***、齐强、吴军、徐岩、张伟娜、王倩男、**、路建负担。”
审 判 员 庞 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腾
书 记 员 张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