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东茂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济宁友邦伟业塑料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民初14806号
原告:**,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义军,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友邦伟业塑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7666562650,住所地汶上县南旺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文科,董事长。
被告:济宁东茂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61977329H,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阜桥辖区皇营片区沿街C座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徐岩,总经理。
被告:时爱梅,女,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与被告济宁友邦伟业塑料有限公司、济宁东茂建筑有限公司、时爱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立案。立案后,原告**向本院声明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克法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彭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