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2民初2079号
原告: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建设东路2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2NP3W。
负责人:马劲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才,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驿镇滨阳工业园(赤城建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678120997Y。
法定代表人:齐耸,职务总经理。
被告:济宁市日兆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澳门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58283913D。
法定代表人:王倩男,职务总经理。
被告:济宁东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阜桥辖区黄营片区沿街C座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61977329H。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齐耸,男,汉族,1981年11月7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毛正梅,系齐耸之妻,汉族,1983年6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齐强,男,汉族,1975年3月3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吴军,系齐强之妻,汉族,1983年12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王倩男,女,汉族,1989年8月11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朱闯,系王倩男之夫,汉族,1984年1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男,汉族,1977年2月20日出生,住济宁市。
被告:张伟娜,系**之妻,汉族,1980年5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路建,男,汉族,1974年7月20日出生,住济宁市。
原告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工贸有限公司、济宁市日兆新能源有限公司、济宁东茂建筑有限公司、齐耸、毛正梅、齐强、吴军、王倩男、朱闯、**、张伟娜、路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免、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庞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袁 波
书 记 员 张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