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38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驻济宁市红星中路28号。
负责人:罗秉环,行长。
被执行人:济宁东茂建筑有限公司,住济宁市阜桥辖区黄营片区沿街**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徐岩,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岩,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
被执行人:***,女,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
被执行人:杨立,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
被执行人:蔡夏宁,女,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
被执行人:济宁市永生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济宁市高新区嘉达路**。
法定代表人:孙永生,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执行人济宁东茂建筑有限公司、徐岩、***、杨立、蔡夏宁、济宁市永生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己签收,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
本院采取的措施如下:
1、银行存款:本案于2020年9月8日、2020年12月4日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济宁市永生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52763.52元,被执行人杨立名下有银行存款3884.72元,己线上进行了划拨,被执行人徐岩名下有银行存款67558.25元,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297.69元,己线上冻结,不具备划拨条件,被执行人蔡夏宁名下有银行存款12554.75元,己线上冻结,属轮侯冻结,不具备划拨条件。被执行人济宁东茂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
2、车辆:本案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徐岩名下的鲁H×××**号、鲁H×××**号、C750K号的车辆、被执行人***名下的鲁H×××**号的车辆、被执行人杨立名下的鲁H×××**号的车辆、被执行人蔡夏宁名下的鲁H×××**号的车辆、被执行人济宁东茂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鲁H×××**号、鲁H×××**号、的车辆、被执行人济宁市永生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鲁H×××**号的车辆。该车辆己在公安车辆管理所查封,现车辆下落不明不备处置条件。
3、工商登记信息:本案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岩、***、杨立、蔡夏宁、名下无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山济宁市永生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济宁东茂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有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
4、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案通过执行办案系统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济宁东茂建筑有限公司、徐岩、***、杨立、蔡夏宁、济宁市永生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无互联网银行、无证券信息。
5、不动产:本案通过执行办案系统进行了自然资源部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济宁东茂建筑有限公司、徐岩、***、杨立、蔡夏宁、济宁市永生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财产线索。
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釆取的惩戒措施:
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7795728.44元,实执到位56648.42元。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建军
审判员 刘晓栋
审判员 路克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梁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