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东茂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执行人济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执31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562517503C,住所:山东省济宁市吴泰闸路北、英萃路以东交汇处。
负责人:张玉军,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任潇男,该分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潘兴晨,山东同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61977329H,住所:山东省济宁市阜桥辖区黄营片区沿街**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徐岩,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56395540W,住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皇营路**沿街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路本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徐岩,男,汉族,1977年2月20日出生,,住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0年5月8日出生,,住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路建,男,汉族,1974年7月20日出生,,住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张永梅,女,汉族,1975年7月25日出生,,住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执行人济***建筑有限公司、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岩、
***、路建、张永梅金融借款、保证、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济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仲调字(2020)第2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济宁市润景园小区御城组团5号楼裙房一至二层101号、102号、103号商业房。
查封期三年
审判员 李 彤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