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中恒建设有限公司

榆林市通祥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榆林市首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横山分公司,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803执1198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中恒建设有限公司(原榆林市通祥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建雄

委托代理人:马雁雄,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榆林市首泰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瑞军,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闫顺心,男,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子,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男,汉族,横山区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韩鹏飞,男,住榆林市,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榆林市通祥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首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横山分公司,***,闫顺心,韩鹏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2016)陕0823民初150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榆林市通祥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8月22日立案后出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24立即清偿申请人榆林市通祥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土方工程款2998000元本息,利息从2015年6月1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6%计算,以及工程保证金5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180元,执行费3288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区人民法院4(20162018)陕08230803150执11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文艳

审判员 刘晓芸

审判员 雷玖蓉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开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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