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中恒建设有限公司

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榆林市中恒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8民辖终9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榆林市中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曹建雄,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榆林市中恒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8)陕0802民初2179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应积极协商解决或者调解,调解不成,由廊坊仲裁委或者廊坊市人民法院管辖”,故榆阳区人民法院适用专属管辖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合同虽然对管辖进行了约定,但因违反专属管辖不得约定的规定,约定无效,故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拟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申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