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502执4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渭南高新区珠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张辉,系莱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伟,系莱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城建二局集团西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占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畅智敏,系中城建二局集团西北有限公司员工。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502民初56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城建二局集团西北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渭南高新区珠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892727元、违约金12727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城建二局集团西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渭南高新区珠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渭南高新区珠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502执4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寇鹏涛
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甘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