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建二局集团西北有限公司

渭南川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城建二局集团西北有限公司,陕西金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3民初26号
原告:渭南川鹏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XX区辛市十字东2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94709970370U。
法定代表人:穆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英,男,194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中,系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金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748。
法定代表人:白金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俊江,系陕西标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建二局集团西北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21955107A。
法定代表人:尤君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平者,系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永刚,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通江县,身份证号:513XXXXXXX********。
原告渭南川鹏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金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城建二局集团西北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永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渭南川鹏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金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城建二局集团西北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永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川鹏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合法,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川鹏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金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城建二局集团西北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永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30元,减半收取计5965元,由原告渭南川鹏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百锁
审 判 员  师文宏
人民陪审员  苏 智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倩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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