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02执恢4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渭南市鸿业天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王冬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建辉,系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城建二局集团西北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尤君玲,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渭南市鸿业天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城建二局集团西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502民初5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中城建二局集团西北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调解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渭南市鸿业天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75435元及违约金3800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3221元。
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并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城建二局集团西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城建二局集团西北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城建二局集团西北有限公司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中城建二局集团西北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公安部车辆登记信息、自然资源部不动产信息、证劵信息、互联网银行等状况进行查询,查询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中城建二局集团西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少许存款,申请人只要求冻结不要求扣划。经本院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因被执行人中城建二局集团西北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中城建二局集团西北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本院通过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渭南市鸿业天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中城建二局集团西北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渭南市鸿业天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中城建二局集团西北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因被执行人中城建二局集团西北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渭南市鸿业天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中城建二局集团西北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渭南市鸿业天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中城建二局集团西北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田丽君
审 判 员 寇鹏涛
审 判 员 贠承一
二0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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