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337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1月18日出生。
被执行人中城建二局集团西北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中城建二局集团西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陕0112民初159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陈西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112执33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康晓纲
审判员 王靖喻
审判员 韩 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启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