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泗阳县三庄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323民初6012号
原告: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94625397P,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正学路**。
法定代表人:汪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本明,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晋明,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泗阳县三庄镇人民政府(原泗阳县三庄乡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323014323599P,住所地泗阳县三庄镇振兴东路**。
法定代表人:翟业雷,该镇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太国,该镇生态环保与建设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兴阳,泗阳县三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市公司)与被告泗阳县三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庄镇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都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本明、刘晋明,被告三庄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太国、孙兴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都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149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0日,原、被告就泗阳县三庄乡XX村村庄建设规划项目签订了《规划设计合同》(以下简称XX村规划合同),合同约定规划编制费用为99500元。2016年8月3日,原、被告就泗阳县三庄乡某某战役遗址规划项目签订了《规划设计合同》(以下简称战役遗址规划合同),合同约定规划编制费用为99700元。2016年10月17日,原、被告就泗阳县三庄乡某某红色文化小镇规划项目签订《规划设计合同》(以下简称红色小镇规划合同),合同约定规划编制费用为99000元。根据红色小镇规划合同约定,三庄乡某某红色小镇规划要在整合三庄乡XX村村庄建设规划和三庄乡某某战役遗址规划的基础上,将上述两个规划有机融合。2017年4月24日,被告就原告提交的送审稿组织召开评审会,会议原则通过专家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此后,原告根据评审意见对规划成果进行修改,于2017年9月形成规划成果报批稿提交被告。原告共收到被告支付的设计费149200元,被告尚有149000元费用未支付。双方协商未果,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三庄镇政府辩称,原告交付的是送审稿和最终稿,未按照涉案三份合同约定交付三份不同的设计成果,原告没有完全履行三份合同所约定的规划设计义务,被告拒绝支付剩余的费用。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XX村规划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编制《三庄乡XX村村庄建设规划》;规划编制费用为99500元,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30000元,规划评审通过后三日内支付40000元,提交成果报批稿三日内支付29500元;规划采用专家论证或审查方式验收。
2016年8月3日,原、被告签订战役遗址规划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编制《三庄乡某某战役遗址规划》;规划编制费用为99700元,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30000元,规划评审通过后三日内支付40000元,提交成果报批稿三日内支付29700元;规划采用专家论证或审查方式验收。
2016年10月17日,原、被告签订红色小镇规划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编制《三庄乡某某红色文化小镇规划》;规划要在整合《三庄乡XX村村庄建设规划》和《三庄乡某某战役遗址规划》的基础上,将上述两个规划有机融合,并结合当前形势要求和三庄乡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挖掘三庄乡红色文化基因,规划建设某某红色文化旅游产业和建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规划编制费用为99000元,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30000元,规划评审通过后三日内支付40000元,提交成果报批稿三日内支付29000元;规划采用专家论证或审查方式验收。
2017年4月24日,被告组织召开《三庄乡某某红色文化特色村建设规划》评审会。评审会专家组由泗阳县规划设计院、被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原则通过评审,并提出相关意见。被告根据评审意见对规划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并于2017年9月提交最终成果《三庄乡某某红色文化特色村建设规划》,包括文本、图件和说明书,内容涵盖了上述三个合同约定的主要成果。
另查明,被告已经支付原告设计费1492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编制《三庄乡某某红色文化小镇规划》,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设计费。三份合同所约定的设计费分别为99500元、99700元、99000元,共计298200元,被告已经支付149200元,还应支付149000元。故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设计费14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没有完全履行三份合同所约定的规划设计义务,该辩解与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泗阳县三庄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费14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计1640元,由被告泗阳县三庄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唐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倩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