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05民初11017号
原告: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南京市秦淮区正学路**。
法定代表人:汪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本明,原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晋明,原告员工。
被告:徐州雨润置业有限公司,住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办事处西城商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
原告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诉被告徐州雨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雨润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本明、刘晋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州雨润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雨润新城A3-02、A4-02地块工程应付未付设计费3401184.26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585272.77元(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以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5月20日就雨润新城A3-02、A4-02地块项目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合同总价暂定:壹仟壹佰捌拾万元整;计费面积以审图中心审核的地上建筑面积为准;地下非人防部分设计费以22.0元/m2单价及最终审核面积另计。”第五条约定:“第一次付费,总设计费10%定金,118万,本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支付;第二次付费,总设计费20%,236万,方案设计完成,审批通过后十五日内支付;第三次付费,总设计费20%,236万,施工图设计完成提交甲方,且甲方确认后十五日内支付;第四次付费,总设计费40%,472万,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后十五日内支付;第五次付费,总设计费10%,118万,项目竣工验收后十五日内支付。”第7.2条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交了A3-02、A4-02地块方案设计报批文件,并通过审批。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交了A3-02地块施工图文件,并于2016年5月10日获得2013-84号(A3-2)地块项目编号:10041(2016)第0094号共14份及编号:10041(2016)第0095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根据合同第五条规定,被告应于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后十五日内支付至A3-02地块设计费的90%,于方案设计完成审批通过后十五日内支付至A4-02地块设计费的30%。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所载明的A3-02地块面积共计276909.57平方米,配电房1938.12平方米(289.8+206.04*8),以合同约定的22元/平方米单价计算。A3-02地块总设计费为6134649.18元。施工图审查完成后被告应付至90%,即5521184.26元;A4-02地块方案设计完成并审批通过后,被告应付至暂估价的30%,即1470000元。合计共应支付设计费用6991184.26元。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收到被告支付的设计费1180000元,于2015年11月23日收到被告支付的设计费360000元,于2015年12月3日收到被告支付的设计费250000元,于2016年2月6日收到被告支付的设计费800000元,于2016年9月27日收到被告支付的设计费950000元。之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剩余设计费,被告于2019年4月24日仅向原告支付设计费50000元。原告共计收到被告支付的设计费3590000元,剩余设计费仍未支付。
原告认为:首先原被告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于2014年5月20日就雨润新城A3-02、A4-02地块项目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其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该合同应为有效;其次,根据原告的履约情况,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总计6991184.26元,减去被告己经支付的3590000元,被告拖欠原告设计费为3401184.26元。最后,根据合同第7.2条规定,被告应就所拖欠设计费以每天千分之二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因该比率高于法定所保护的年利率24%的标准,故主张从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止共1156天,以年利率24%,本金3401184.26元为标准共计逾期付款违约金2585272.77元,违约金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为止。原告为此诉至本院。
被告徐州雨润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5月20日就雨润新城A3-02、A4-02地块项目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合同总价暂定:壹仟壹佰捌拾万元整;计费面积以审图中心审核的地上建筑面积为准;地下非人防部分设计费以22.0元/m2单价及最终审核面积另计。”第五条约定:“第一次付费,总设计费10%定金,118万,本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支付;第二次付费,总设计费20%,236万,方案设计完成,审批通过后十五日内支付;第三次付费,总设计费20%,236万,施工图设计完成提交甲方,且甲方确认后十五日内支付;第四次付费,总设计费40%,472万,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后十五日内支付;第五次付费,总设计费10%,118万,项目竣工验收后十五日内支付。”第7.2条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交了A3-02、A4-02地块方案设计报批文件,并通过审批;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交了A3-02地块施工图文件,并于2016年5月10日获得2013-84号(A3-2)地块项目编号:10041(2016)第0094号共14份及编号:10041(2016)第0095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根据合同第五条规定,被告应于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后十五日内支付至A3-02地块设计费的90%,于方案设计完成审批通过后十五日内支付至A4-02地块设计费的30%。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所载明的A3-02地块面积共计276909.57m2,配电房1938.12m2(289.8+206.04*8)。以合同约定的22元/m2单价计算,则A3-02地块的总设计费为6134649.18元,施工图审查完成后被告应付至90%,即5521184.26元;A4-02地块方案设计完成并审批通过后,被告应付至暂估价的30%,即1470000元。合计共应支付设计费用6991184.26元。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收到被告支付的设计费1180000元,于2015年11月23日收到被告支付的设计费360000元,于2015年12月3日收到被告支付的设计费250000元,于2016年2月6日收到被告支付的设计费800000元,于2016年9月27日收到被告支付的设计费950000元。
之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剩余设计费,被告于2019年4月24日仅向原告支付设计费50000元。原告共计收到被告支付的设计费3590000元,剩余设计费仍未支付。
原告认为:首先原被告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于2014年5月20日就雨润新城A3-02、A4-02地块项目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其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该合同应为有效;其次,根据原告的履约情况,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总计6991184.26元,减去被告己经支付的3590000元,被告拖欠原告设计费为3401184.26元。最后,根据合同第7.2条规定,被告应就所拖欠设计费以每天千分之二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因该比率高于法定所保护的年利率24%的标准,故主张从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止共1156天,以年利率24%,本金3401184.26元为标准共计逾期付款违约金2585272.77元,违约金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为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国家信息公示报告、设计合同、信息公开告知书、施工图、设计文件格书、银行凭据项目总平面图等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雨润新城A3-02、A4-02地块工程应付未付设计费3401184.26元,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585272.77元(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以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逾期支付设计费的,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该违约金约定过高。被告未能按约支付设计费用,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主要为应收设计费用的利息损失。结合原告的损失状况,被告的违约情形,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酌定以未付设计费用3401184.26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的1.3倍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徐州雨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州雨润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费用3401184.26元。
二、被告徐州雨润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3401184.26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的1.3倍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70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徐州雨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娟
人民陪审员 郭明珠
人民陪审员 顾 洁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文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