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本冶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省颍上浙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本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203民初430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颍上浙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本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省颍上浙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本冶建设有限公司12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为其申请提供了担保(保险担保AHEFFY1Z0120Q000322U)。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省颍上浙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本冶建设有限公司12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满军
书记员  李泓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