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203民初4305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颍上浙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本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皖1203民初43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上海本冶建设有限公司125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安徽省颍上浙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海本冶建设有限公司125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省颍上浙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本冶建设有限公司125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满军
书记员 李泓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