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执18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拓洲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盐城市。
被执行人: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沪0112民初29903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盐城市拓洲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及地方性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车辆管理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然资源部、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现查得被执行人开户于各商业银行4个帐户,其中一个帐户已结清、一个帐户已被关户。除此之外暂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2个银行帐户,因帐户内仅有零星存款,故未予扣划。银行帐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4月22日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另还向案外人上海恒崇投资有限公司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将到期债务支付到本院帐户。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红兵
审 判 员 徐 强
审 判 员 俞海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钱 昕
书 记 员 钱 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