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执1877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拓洲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盐城市。
被执行人: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执行盐城市拓洲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9)沪0112民初2990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XXXXXXX.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顾红兵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钱 昕
书 记 员 钱 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