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丞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丞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颛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10307号之一
原告:上海丞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郑红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大威,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丽,上海天聿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颛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炳磨。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恒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安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肇宏,男,系上海恒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丞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颛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本案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基于本案部分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诉讼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依法追加了上海恒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上海丞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丞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丞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林 叶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潘逸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