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10307号
原告:上海丞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郑红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大威,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丽,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颛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炳磨。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丞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颛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仍可适用独任审理。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林 叶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潘逸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