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3980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国兵,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文翔路5192号609室。
法定代表人:平平。
原告***与被告上海城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同年7月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81元,减半收取1,190.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