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春然环卫处置运输有限公司

上海春然环卫处置运输有限公司与宁波瑞宇劳务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6执异13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春然环卫处置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瑞宇劳务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2017)沪0116民初6961号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一案(2019)沪0116执恢851号,本院通知协助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以人民币3,169,158.26元为限,向本院支付或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到期债务,协助执行人中建二局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对(2019)沪0116执恢851号通知书的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受理该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异议人中建二局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撤回对(2019)沪0116执恢851号通知书的异议,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异议人中建二局公司撤回执行异议,是自由处分法律赋予的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侵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院(2019)沪0116执恢851号通知书的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宪利 审判员  徐志忠 审判员  陈育超
书记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