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春然环卫处置运输有限公司

上海春然环卫处置运输有限公司与上海宣伟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赵杨物流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6民初4607号
原告上海春然环卫处置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宣伟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赵杨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南赵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春然环卫处置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605元,由原告上海春然环卫处置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罗 欢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