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9527号
原告:上海春然环卫处置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236号3幢115室。
法定代表人:蒯多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敏,上海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应建筑工程队,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经济城50(6)号(集群注册)。
经营者:杨金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春然环卫处置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应建筑工程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春然环卫处置运输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春然环卫处置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6元,由上海春然环卫处置运输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赵 阳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泉宏
书 记 员 张瑞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