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5117号之一
原告:上海春然环卫处置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236号3幢115室。
法定代表人:朱**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敏,上海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翔羽,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远真,男,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春然环卫处置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上海金山枫泾镇H3H4地块商品房项目二期K4标项目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土方外运工程)》明确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因此,金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各提交了一份《上海金山枫泾镇H3H4地块商品房项目二期K4标项目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土方外运工程)》。原告提交的合同编号为:CSCE8b-SH-JSFJ-CIV/05-2017-004;该合同注明的签订日期为:2018年3月7日;该合同第18条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为:依法向合同订立地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提交的合同编号为:CSCE8b-SH-JSFJ-CIV/05-2017-005;该合同未注明签订日期;该合同第18条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为: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原、被告提交的合同均加盖“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分供采购合同章(8)”印章。原告还提交了2018年4月23日由被告下属上海金山枫泾镇H3、H4地块商品房项目二期K4标项目部出具给原告的函件,该函件载明:本项目以2018年3月7日签订的合同为执行合同,其他合同概无效力。该函件加盖“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枫泾镇H3、H4地块商品房项目二期K4标项目部”印章。原告认为,应被告要求,原、被告间就同一项目工程签有多份内容有所差异的合同,但最终双方确认以2018年3月7日签订的编号为CSCE8b-SH-JSFJ-CIV/05-2017-004的合同为准,因此,双方选择的争议处理方式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非申请仲裁。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合同上加盖的“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分供采购合同章(8)”印章系伪造,而函件上加盖的“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枫泾镇H3、H4地块商品房项目二期K4标项目部”印章存在原告通过非法手段加盖的可能,并要求对两份合同上加盖的“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分供采购合同章(8)”印章的一致性进行鉴定。本院认为,被告并未否认函件上加盖的“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枫泾镇H3、H4地块商品房项目二期K4标项目部”印章的真实性,也无证据证明函件上加盖的“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枫泾镇H3、H4地块商品房项目二期K4标项目部”印章是原告通过非法手段加盖的,即使两份合同加盖的“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分供采购合同章(8)”印章不一致,也不能认定原告提交的合同上加盖的“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分供采购合同章(8)”印章系伪造。被告申请对两份合同印章的一致性进行鉴定,鉴定对证明待证事实已无意义,本院不予准许。原、被告确实签有多份内容不一致的《上海金山枫泾镇H3H4地块商品房项目K4标项目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土方外运工程)》,被告通过函件已确认2018年3月7日的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其他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2018年3月7日签订的编号为CSCE8b-SH-JSFJ-CIV/05-2017-004的合同,原、被告并未选择仲裁,而是选择了诉讼作为处理争议的方式,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而本案所涉建设工程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顾红顺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胡静怡
书 记 员 陆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