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春然环卫处置运输有限公司

上海春然环卫处置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2727号
原告:上海春然环卫处置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236号3幢115室。
法定代表人:朱**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敏,上海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松公路450号2层。
法定代表人:金哲,董事长。
原告上海春然环卫处置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春然环卫处置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春然环卫处置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顾红顺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胡静怡
书 记 员 陆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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