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春然环卫处置运输有限公司

上海春然环卫处置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6054号
原告:上海春然环卫处置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
法定代表人:朱**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敏,上海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新天地科技大厦A-620iv>
法定代表人:刘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砚超,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春然环卫处置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与原告于2016年12月5日签订的《金山卫镇G地块动迁安置房项目三标段(明卫佳苑13-01、13-04地块)生产区建筑垃圾外运分包合同》名为分包合同,但实质为运输合同,即本案的案由应为运输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在XX房XX乡建设部于2014年11月6日通过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垃圾外运并未包含在专业承包序列资质中。与此同时,2019年7月1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金山卫镇G地块动迁安置房项目三标段(明卫佳苑13-01、13-04地块)生产区建筑垃圾外运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中,就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中约定,在履行案涉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金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本院审查认为,首先,本案《金山卫镇G地块动迁安置房项目三标段(明卫佳苑13-01、13-04地块)生产区建筑垃圾外运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施工内容为挖掘机使用、垃圾运输、垃圾装车等,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的一部分,而《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本案中的项目并不符合运输合同构成要件;其次,《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已将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纳入专属管辖范围;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双方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管辖法院的方式排除本案的专属管辖。
综上,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而本案所涉建设工程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顾红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静怡
书 记 员 陆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