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
(2020)苏0612执保882号
上海大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你与悦孚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于2020年9月23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悦孚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2个,其中(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门支行的银行账户32×××95_1,已(实际)冻结0.00元;(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港支行的银行账户10×××04,已(实际)控制0.00元。以上账户冻结时间自2020年9月23日至2021年9月23日。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