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3974号
原告:上海大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裕德路168号2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759850780P。
法定代表人:居官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慧,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劲松,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长芦加油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长芦街道方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135417161F。
法定代表人:陈鹏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应东,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大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长芦加油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金 鑫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见习书记员 周远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