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202民初495号
原告:****,经营场所桑珠孜区南郊电焊城69号。
经营者:马志文,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东乡族。
被告:***,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上海大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裕德路168号2212室。
法定代表人:居官玉,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上海大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计23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武 泽 琛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格桑曲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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