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迪歆品牌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艺泓伟业(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迪歆品牌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15421号之一
原告:艺泓伟业(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坚伟,上海君之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保金,上海君之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品牌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宋卫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洁芸,上海予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楠,上海予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事实不易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徐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汤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