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迪歆品牌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艺泓伟业(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1542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迪歆品牌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宣化路XXX号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宋卫纲,董事长。
被申请人:艺泓伟业(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泓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敏,执行董事。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2020)沪0114民初15421号民事裁定,冻结上海迪歆品牌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7,500元。迪歆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生效判决对艺泓公司要求迪歆公司返还款项和赔偿损失共计567,5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对迪歆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迪歆品牌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芬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朱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