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鼎嵩商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鼎嵩商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20民初1160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鼎嵩商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红霞,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鼎嵩商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