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釜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釜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7执12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
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公民身
份号码:×××70。
委托代理人:王均山,日照岚山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者。
被执行人:上海釜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
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四层O区2033室,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10230398712429P。
法定代表人:王大杰,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釜润建
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4月
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2021)鲁1327民初57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
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上海釜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宝冶
治金工程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16504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程立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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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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