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釜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釜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7民初291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笠,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釜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四层0区2033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398712429P。
法定代表人:王大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鹏,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6502808A。
法定代表人:高武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男,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山东钢铁集团永锋临港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坪上镇黄海八路0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PH4Y80L。
法定代表人:逄晓男,经理。
原告***与被告高振飞、上海釜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钢铁集团永锋临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2022年8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振飞、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钢铁集团永锋临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振飞、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钢铁集团永锋临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高振飞、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钢铁集团永锋临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谦实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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