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釜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釜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7民初334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道理,莒南坪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釜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四层0区2033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398712429P。
法定代表人:王大杰,经理。
被告:高振飞,男,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6502808A。
法定代表人:高武久,经理。
原告***与被告高振飞、上海釜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2022年6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6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谦实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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