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釜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7执异4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6502808A。
法定代表人:高武久,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执行人:上海釜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四层0区0223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398712429P。
法定代表人:王大杰,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釜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釜润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宝冶公司对将其列为被执行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宝冶公司称,请求莒南法院撤销对我司的被执行人措施。事实和理由:我司与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鲁1327民初6265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生效,根据调解书第一项,我司后续只需按照我司与釜润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将款项支付至釜润公司指定账户,如付款至其他账户,则我司承担第二项的付款责任。但目前按照我司与釜润之间的合同约定,我司工程进度款已经超付,项目至今尚未结算,尚未达到下一笔的付款节点,我司也没有将釜润后续工程款付至其他非指定账户,因此我司无需承担调解书第二项的付款责任。调解书第三项申请执行的前提条件在于我司需承担付款责任,目前调解书第一项尚未成就,即我司付款责任尚未成就,申请执行人无权对我司申请强制执行,我司仅需在下次满足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时将款项支付至指定账户即可,因此截至目前我司无需对申请执行人承担付款责任。
本院查明,2021年10月25日,本院立案受理***诉釜润公司、宝冶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鲁1327民初6265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将按与上海釜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约定,保证将后续应支付给上海釜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在175万元的范围内)打入上海釜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月浦支行开立的0348××××5499账户中,如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汇款至其他账号,则由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调解协议中的第二项付款责任;二、被告上海釜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1750000元。被告上海釜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前支付给原告工程款600000元,于2022年5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工程款60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工程款550000元。以上款项均打入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6227××××9712账户中;三、以上任一笔应付款项期限内,如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打入0348××××5499账户的款项满足该期上海釜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付原告的款项,则原告只能就该期应付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如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打入以上账户的款项未满足该期应付款项,且上海釜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补足当期应付款项,则原告可就全部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四、原告在达成本调解协议后七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账户的保全。”本院经审查后,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2022年1月11日,本院依据上述协议作出(2021)鲁1327民初6265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生效后,因釜润公司等未按期履行确定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登记立案【案号:(2022)鲁1327执1084号】后,向釜润公司、宝冶公司分别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异议人宝冶公司是否负有向***付款的责任。本案所涉执行依据即(2021)鲁1327民初6265号生效民事调解确认系釜润公司欠***工程款1750000元,宝冶公司与***之间并无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调解协议约定如宝冶公司汇款至其他账号则由其承担付款责任,仅仅是为了确保宝冶公司将依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釜润公司的工程款汇至指定账户。在***未能举证证明宝冶公司将工程款汇至非指定账户的情况下,其不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宝冶公司,本院对宝冶公司所采取的执行措施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异议人宝冶公司所提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向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发出的(2022)鲁1327执10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翟文学
审判员  宋均文
审判员  程立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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