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民终40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时代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街道政通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盛学根,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阜邦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无锡时代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阜邦建筑门窗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291民初2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无锡时代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无锡时代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仓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