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7116号
原告:上海海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东路2883号7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伶,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818号13楼整层。
负责人:***。
原告上海海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2023年1月9日,原告上海海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海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 逸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