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6385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通淝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1998弄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海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东路2883号712室。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通淝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海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6385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海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海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