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8193号
原告: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施惠路555号2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正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1220号2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正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陶 晔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