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4973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国兵,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施惠路555号2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三人:***,男,198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第三人:姜淑锦,女,1980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与被告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姜淑锦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