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12民初453号
原告:***,女,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江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上海华展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庙三路659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73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华展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