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辉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海威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辉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13819号之二 原告:江苏海威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23928647R,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镇马镇环镇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春***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辉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KMR04K,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市一路199号1楼137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海威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辉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江苏海威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江苏海威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海威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1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931元(江苏海威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海威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