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佳府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佳府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东复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民辖终8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佳府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
法定代表人:李青。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东复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联民路**********>
法定代表人:王玲。
上诉人上海佳府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8民初144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上海佳府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静安区,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位于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发票中被上诉人地址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亭大街XXX号XXX层XXX室,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海东复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未明确约定履行地,被上诉人诉请要求上诉人支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陈琪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陆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