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14415号之一
原告:上海东复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联民路1881号7幢3层B区310室。
法定代表人:王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佳府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700号7幢A332室。
法定代表人:李青,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红,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东复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佳府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徐蔚青独任审判。因案件事实查明需要,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徐蔚青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汤 稹
书 记 员 汤 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