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午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上海仡昀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民终16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午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中路276号15号楼104室。
法定代表人:范马舟,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维铃,男,1961年1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康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庄北路413号164室。
法定代表人:范马舟,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仡昀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联合北路215号第1幢3616室。
法定代表人:胡伊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帅,上海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冬妮,上海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锦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清西路55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姚一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英,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午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马维铃、上海康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仡昀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锦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9)沪0120民初25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午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马维铃、上海康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催缴,仍未按时缴纳本案上诉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午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马维铃、上海康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福才
审判员  叶 兰
审判员  任文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鲁彦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