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20民初25528号
申请人:上海仡昀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胡伊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琦,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帅,上海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午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范马舟,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马维铃,男,1961年1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舟山市。
被申请人:上海康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范马舟,执行董事。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锦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清西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姚一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英,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韬,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仡昀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午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马维铃、上海康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锦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仡昀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午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马维铃、上海康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7,000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午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马维铃、上海康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537,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劲松
审 判 员
许力涛
人民陪审员
宋勇梅
书 记 员
倪 晶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