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政邑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康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05号之一
原告:上海政邑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金海公路******-1。
法定代表人:郑素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炎龙,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传甲,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康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
法定代表人:屠勤华,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政邑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康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政邑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政邑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政邑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训迪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凤春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